1.房屋安全鑒定一般應選擇可靠性鑒定,但對有明顯危險構件或整體危險跡象的房屋,可以選擇危險性鑒定。
2.應急鑒定、國家法規規定的房屋安全性統一檢查、臨時性房屋需延長使用期限、使用性鑒定中發現安全問題等情形,可以僅選擇安全性鑒定。
3.使用維護的常規檢查、有較高舒適性要求時可以僅選擇使用性鑒定。
4.結構維修改造有專門要求、耐久性損傷影響耐久年限、存在明顯振動影響、需進行長期監測時,應進行專項鑒定。
5.接近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房屋、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提高的房屋、需要改變結構的用途和使用環境的房屋,應當進行抗震鑒定。